第一章 总则

红河学院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章程。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秉承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新生。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红河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招生工作的贯彻落实。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招生工作在纪委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编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厅的统筹安排,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学校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考生的投档分数依次择优录取。对于单个考生,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若未达到则依次看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如果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录至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被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同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学校严格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构建了多种帮困助学育人体系。
第六章 附则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本章程适用于红河学院2025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方式为:云南省蒙自市东郊红河学院学生活动中心B202室,邮编:661199。联系信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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