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郑州市,是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河南省省属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校由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1953年建校)与河南教育学院(1955年建校)合并组建。学校现有象湖、龙子湖两个主校区。
(一)学校全称: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1652,各省招生具体代码以省级官方机构公布为准。
(三)办学性质:省属公办。
(四)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五)办学层次:普通本科、普通专科。
(六)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入学考试、学制、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本、专科招生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我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通过学校招生网站、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九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学制四年,普通专科学制二至三年。
第十一条 规定时间内,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
第五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凡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均应合格。专业录取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投档成绩相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安排专业,如果成绩仍有并列,则继续参照考生其他单科成绩安排专业。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考生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同意调剂的,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不同意调剂的,学校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按照当地公布的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相关招生政策和投档录取模式执行。
第十五条 高考加分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考生进校后所有专业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七条 艺术类本、专科录取原则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均使用所在省份统考成绩,在投档到我校的合格生源中,按考生文化成绩50%加专业成绩50%的综合成绩排序投档,录取时按综合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美术类、音乐类本科计算公式为:高考文化课成绩×0.5+专业省统考成绩×1.25,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后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成绩,数学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2.艺术类专科考生执行河南省统一投档规则:投档排序成绩计算办法为:考生文化课成绩×50%+考生专业省统考成绩/300×750×50%;计算公式为:高考文化课成绩×0.5+专业省统考成绩×1.25,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后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成绩,数学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3.若生源省份有明确的投档规则,按其投档规则执行;若无明确投档规则,按我校录取规则投档。
第十八条 体育类本科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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