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解读了关于长江师范学院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定。以下内容源于招生章程,供广大考生参考。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考核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素质,择优录取。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并认可其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及投档规则。
第十六条:对于采用“顺序志愿”的省份和批次,学校将依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第一志愿未能录满,将从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中择优录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和批次,则按照当地省级招考主管的规定执行。
艺术类专业具体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专业和文化考试,专业成绩采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考成绩。考生必须达到所在省份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如果生源省份没有具体的录取规则,我校将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 = 文化成绩 / 文化总分 专业总分 50% + 专业成绩 50%)进行排名并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将首先比较专业成绩,若仍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和外语成绩。
报考条件说明
第九条:音乐类专业对于乐器种类有所限定,包括西洋乐器如小提琴、单簧管等,民族乐器如古筝、二胡等,以及打击乐。请非上述乐器种类的器乐类考生慎重考虑报考。
第十条:舞蹈学专业对身高有一定要求,男生需达到173cm及以上,女生需达到163cm及以上。
希望以上内容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具体录取规定还请参照学校官方招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