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院概述

本文旨在为各位考生详细介绍喀什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章程,包括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学校地址等信息,以便大家对学院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学院基本信息
1. 学院名称: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2.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4. 学院地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广州新城花城大道48号
5. 学院代码:国标代码为14677
学院现有教职工总数920人,其中专任教师756人,拥有一支“双师型”的教师队伍。学院与多个省市的高等院校建立了对口帮扶关系,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实力。
三、招生机构与招生计划
学院成立了由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等。在自治区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四、收费及专业设置
学院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不同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有所不同,具体标准请参见学院官方公告。学院开设了多个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包装艺术设计、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等。
五、录取原则及要求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所在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美术学和设计学类考试统考(或联考),并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报考。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学院根据当地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六、新生入学与管理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生在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的学生将获得学籍。复查内容主要包括:1. 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2. 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并符合相关规定;3. 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正常在校学习、生活。在复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将被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因疾病需要治疗的学生,如果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且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经过学生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过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具体的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按照《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相关手续需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将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依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在教学方面,学院将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全面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院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实施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包括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在内的课程,以全面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为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并激励学习、表彰先进,学院设立了多种奖、助学金。包括“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高校励志奖学金”以及“高校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高校助学金”等。应征入伍和到基层就业的学生还可以享受返还学费的资助政策。学院积极协助办理外地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贫困学生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并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准予毕业,并发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已达到结业要求,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补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后颁发。具体办法按照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对于退学的学生,学院将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负责推荐就业,并由自治区人社厅发放报到证。学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专科生毕业时,可参加专升本招生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二年。毕业后,成绩合格者将获得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八章 招生专业
第三十条 详细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数请查阅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招生工作。
第三十二条 招生章程由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学院提供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将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咨询电话以及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进行。
第三十四条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方式如下:招生联系电话:、2918151(校本部),招生监督举报电话:。传真:。学院地址及邮编详见正文。
第三十五条 招生章程由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招生章程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执行。如与以往规定不符,以此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