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为大家详细介绍重庆工程学院2025年的招生信息,包括办学类型、层次、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以及学校地址等内容。以下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规,结合重庆工程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学校名称为重庆工程学院,学校标识码。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是一所普通本科高校,办学地址为南泉校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白鹤林16号,双桥校区位于重庆市双桥经济开发区西湖大道76号。学校的办学类型为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批次
学校面向全国统一招生,招生计划及批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分省录取批次和招生类别,分专业(类)的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学校将本科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条件
招生对象包括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体检标准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生专业
学校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共计28个,其中包括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自动化类、设计学类、工商管理类等。具体的招生专业情况可以在学校的阳光招生网进行查询。
第六章 学制及专业分流
学校各专业学制均为4年。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在相应的专业类进行大类培养,结束后根据大类的分流原则进行专业分流。
第七章 录取
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符合国家及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具体的录取规则可以参考学校阳光招生网上的信息。
第八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各学院相关专业可在学校阳光招生网进行查询。具体入学要求和复查复测规定请参考学校官方网站。
以上是关于重庆工程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资助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学校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15000元/年~18000元/年。实行专业类招生的专业,按该专业类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待专业分流确定具体专业后,再按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标准一:6人间3200元/生.学年,标准二:6人间4500元/生.学年(标准一和二的房间配置不同,具体配置以学校公示为准)。其他学杂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将通过学校官网或在新生报到现场设置公示牌等形式公示。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优秀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为广大学生提供国家、学校及企业(个人)奖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16000元,本科可以贷四年并由国家财政贴息,还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国家助学金(2500元~4500元/年.人)、本科新生助学金(3000元~10000元/人)、国家大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16000元/年.人)、重庆市大学生自主创业奖励、企业及个人奖助学金(500-10000元/年.人)、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1000元~2000元/年.人)。
学校还设有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奖励、素质教育类竞赛奖励、科技创新奖励、学术论文奖励、升学奖励、高质量就业等专项奖励。学校还为在校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南泉校区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白鹤林16号 邮编:400056
双桥校区地址:重庆市双桥经济开发区西湖大道76号 邮编:400900
咨询电话: 62846636
传 真:62848649(传真)
学校网址:www..cn
电子邮件:
招办微信公众号:gcxyzsb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招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除依法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外,还设有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督部门:重庆工程学院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
第二十一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招生章程即时废止。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重庆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